關于《烏魯木齊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我市制定了《烏魯木齊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經2021年1月20日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就《規定》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也是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落實其主體責任,國家先后兩次修訂了《安全生產法》,制定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原國家安監總局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各行業管理部門也分別制定了很多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落實這些規定,對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確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關規定較多、比較散亂、不系統、標準不統一,造成生產經營單位很多標準和規范在基層和一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沒有發揮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指導作用。
為了解決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制定一個系統性的規定,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制度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使之成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書和明白紙”,便于企業簡明易懂地了解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具體抓好落實,確保各種類型、各種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均能將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制定《規定》的依據?
制定《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其他一些規定和要求均來自借鑒其他地市和我市一些安全生產管理較好的企業的保障安全生產典型和成熟做法,體現了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的原則。
三、《規定》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不分章節共39條,堅持“不重復”原則,在安全生產法、既有規定的基礎上,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以“責任”為主線,覆蓋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過程和各環節。
主要包括安全責任體系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組織機構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相關方管理保障責任、安全資金保障責任、安全設備設施保障責任、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保障責任、應急管理保障責任、現場安全管控保障責任、事故處置報告保障責任。主要有九個方面:
第一,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涵和主要內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落實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具體要求以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p>
第三,規范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和方式,要求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同時建立資金使用臺賬,便于檢查督促企業確保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到位?!?/p>
第四,進一步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學時、內容、考核等具體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p>
?第五,細化了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式、公示、報告等具體的一些要求,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大力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br /> 第六,對重大危險源、風險防控、有限空間作業等方面,明確提出了具體要求,強化重點環節、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工作。
第八,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保障責任進行了規定,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事故處置責任。
第九,總結實際經驗做法,同時把安全預防控制、承包商管理、安全總監設置、應急救援協議、安全責任險購置納入進來,提出明確要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