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的政策解讀

關于《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

管理規定>的決定》的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以下簡稱自治區《辦法》),做好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市制定了《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經2021年6月20日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21年7月1日公布施行?,F就《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制定必要性解讀如下:

根據2004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3號),2006年我市在全疆范圍內率先制定出臺了《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該《管理規定》施行以來,對規范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隨著我市依法行政深入推進和上位法的修改,《管理規定》目前已不符合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際,內容也有與上位法相悖之處:一是制定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已被新公布的自治區《辦法》予以廢止;二是《管理規定》內容不符合自治區《辦法》規定,如:備案時限由10日變更為30日,合法性審核內容由7種情形變更為6種,審核時限由無規定變更為5-15個工作日;三是機構改革后,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主體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變更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根據《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七條“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和第三十九條“規章的修改、廢止程序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章修改、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的規定,我市及時出臺了《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相關文件:關于廢止《烏魯木齊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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